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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产业集群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6-02-27 来源: 省大数据局网站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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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产业集群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鲁数字〔202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释放数据价值加力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91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优势数据产业集群,壮大我省数据产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据产业集群是指围绕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形成的产业集群,并由省大数据局按规定程序组织认定。

第三条  数据产业集群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数据产业集群发展。计划单列市相关工作由其依据中央政策或自行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四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操作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各市同步配套奖励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申请,组织数据产业集群申报,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大数据局及时下达省级奖补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各用款单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本细则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资金,并对使用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各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数据产业集群组织申报、审核监管等工作,按要求开展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奖补标准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数据产业集群分为链条式数据产业集群和规模集聚式数据产业集群两类,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定位清晰。集群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聚焦数据资源聚集、数据技术创新、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创新应用、数据安全治理等数据产业重点领域,至少在一个领域具有发展优势,并具有相关发展规划或支持政策。

(二)集聚效应突出。能够有效汇聚相关数据企业,集聚数据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在数据资源集聚、流通利用、安全治理、区域协同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融合发展优势。

(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在建或新建服务集群产业发展的数字赋能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带动数据采集汇聚、跨企业流通共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和集群产业协同发展,在订单获取、贷款融资、降本增效、销路拓展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转型收益,并具备向集群外产业发展赋能的潜力。

(四)创新生态健全。能够在重点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之间形成协同创新机制,具备高效的科技创新机制。能够深挖一批数据产业创新场景,实际落地的数据创新应用场景数量达到10个以上。

第八条  数据产业集群奖补资金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一)数据产业集群以省大数据局认定公示结果为准,对数据产业集群的企业进行奖补。

(二)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数据产业集群的企业开展促进数据产业集群发展相关项目建设。

(三)资金奖补标准按照项目核定总投资的15%安排,每个集群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总金额不超年度预算安排。

(四)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项(次)数据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大数据局发布数据产业集群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各市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企业编制数据产业集群建设方案,谋划对数据产业集群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按要求进行推荐,并同步将申报推荐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相关企业按要求编制数据产业集群建设方案,并对申报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申报材料应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局根据市级推荐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集中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评审结果确定拟奖补数据产业集群和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的或匿名提出的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在接到书面异议材料后,省大数据局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完成调查核对工作,形成复核意见,并向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省大数据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定同意后,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市数据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省级奖补资金后,严格按照拨付时限和文件要求,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足额拨付至受奖补企业。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受奖补企业应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当年申请的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未支出或项目因故终止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受奖补企业需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及经验推广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照申报材料中明确的项目内容和指标要求,督促受奖补企业加快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益。

第十八条  省大数据局发布验收通知,开展数据产业集群建设情况验收,对于验收不通过且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按程序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省大数据局加强对项目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市级财政、数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确保奖补资金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定期采集资金使用信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已拨付资金,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及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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