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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

日期:2026-08-31 来源: 省发改委网站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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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26〕62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强化山东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8号),我委制定《山东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24日

山东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山东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8号),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产业创新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估等管理行为。

产业创新中心定位于技术创新类平台,是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力量,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创新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聚焦特定战略性领域,原则上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共同组建,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前沿引领技术研发和系统性集成技术供给。

第三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全链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关键工艺、关键装备、关键材料开发验证,加速自主创新成果工程验证和迭代升级。

(二)强化概念验证和中试能力,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三)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成果,系统解决产业难题,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四)强化创新生态建设,促进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培育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

(五)深化与各类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省、市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提高产业整体创新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省产业创新中心领域布局,做好组织协调、择优认定、运行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是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产业创新中心申报,指导完善组建方案,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强化产业创新中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组建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和较大影响力,负责整合现有创新平台、上下游重点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力量,制定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落实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条件、多方筹措经费,保障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以企业法人实体形式运行,股权结构多元、独立运营、自负盈亏,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法人企业是实施单位,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组建,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升级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十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双跨单聘、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第十一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建设在重大战略领域,定位于获得未来竞争新优势的特定产业方向。产业创新中心结合国家、省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全省统筹”方式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划实施需要,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拟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实现;

(三)基础条件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五)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六)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估论证,督促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完善组建方案后,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组建。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做好产业创新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总结评估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报送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如有重大科技成果,应及时单独报送。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3年对产业创新中心开展运行评价,对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重点评价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支撑战略产业发展、创新生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放共享、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以及创新投入、研发人员、成果转化收入等数据指标。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材料由实施单位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未参与运行评价的产业创新中心,视为放弃产业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价不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3年优化提升期,如下一次评价仍未合格,按程序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如需调整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如不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或涉及法人主体更名、股权变更、破产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九条 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将督促产业创新中心整改,情节严重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产业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一条 产业创新中心可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支持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等;支持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支持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引导作用,支持产业创新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支持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会同产业创新中心所在地有关部门,在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产业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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