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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26〕62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我委制定《山东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24日
山东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心,定位于技术工程化平台,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以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以国家、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面向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际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加强中试能力建设,分析研判市场需求及产业态势,通过搭建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等,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加强对外开放服务,为行业提供高水平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通过市场机制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研究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推动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实现自我造血良性循环。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强化培养研发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探索人才激励机制,搭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重要载体。
(五)开展行业交流合作,在确保科技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优势,围绕平台建设管理、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评价等方面开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积极承接改革试点任务。
(七)为培育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做好储备。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有关单位是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行业、单位)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划实施需要,研究提出中心建设重点支持领域,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择优部署建设中心。
第六条 拟申请中心组建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七条 鼓励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中心,需要实体化运行,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八条 中心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依托单位,鼓励优势企业、高校院所、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申请组建中心。中心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建单位挂牌。
第九条 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编制中心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至省发展改革委。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中心名单,并在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主管部门指导中心每年开展自我评价。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中心评价细则,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 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材料提交。依托单位提交中心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证明材料以及真实性承诺书。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行文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材料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评价结果。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四)公布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第十五条 中心可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支持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等;支持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性资金。
第十六条 支持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引导作用,支持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
第十七条 鼓励中心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工程。
第十八条 鼓励各市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心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中心建设任务和目标如出现重大调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心依托单位对提报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负有初步审核责任,确保相关材料和数据真实可靠。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的;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本地区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同时废止。